性暴力

更新时间:2024-05-24 13:47

性暴力是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可能发生在任何关系的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按受害者类型分类,可分为基于性别的性暴力、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和针对残障群体的性暴力三类;按施害者行为分类,可分为性骚扰性侵害、对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绝的人进行的性交易性剥削四类;按发生场合分类,可分为冲突与战争时期的性暴力、家庭中的性暴力、校园中的性暴力和职场中的性暴力四类。受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人们对性暴力往往充满种种误解。

定义

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而不论该施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它包括未经同意的既遂或未遂性行为、未经同意的不涉及接触但具备性本质的行为(例如窥阴或性骚扰)、对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绝的人进行的性交易行为以及网络性剥削等。

国际法对于性暴力的形式有着更广泛的定义。依照《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七条〈危害人类罪〉定义:“性暴力包括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与之相当的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犯罪要件”将性暴力定义为:“对一人或多人采取武力、武力威胁以及胁迫来达至从事性行为之目的,比如胁迫、令对方恐惧、拘禁、心理压迫,或是利用该人的无行为能力和强制性的环境,来使其(在性行为上)无法行使真正的同意权。”

常见类型

根据受害者分类

基于性别的性暴力

当性暴力行为发生在受害者身上的原因是由于他们的生物学性别或者性别认同,则构成基于性别的性暴力。

针对儿童的性暴力

当性暴力的受害者年龄未满18周岁时,则属于针对儿童的性暴力。

针对残障群体的性暴力

当性暴力行为发生在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身上时,则属于针对残障群体的性暴力。

根据施害者行为分类

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具有性意味的、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它是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的行为。

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各种强迫的性行为,包括口头上的强迫性交,身体上的强迫接吻或触摸,以阴茎、身体的其它部位或物体强行插入阴道、肛门或口腔等。

对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绝的人进行的性交易

性交易是指通过参与性行为来换取钱财的过程,若参与性交易的对象不具备表示同意或拒绝的能力,则将此性交易行为视为性暴力。

性剥削

性剥削是一种在性关系上的剥削行为,剥削者利用被剥削者的身体和性,但并不给予被剥削者足够的补偿。

根据发生场合分类

冲突与战争时期的性暴力

指战士所犯下的性暴力行为,包括民兵、政府军和叛乱军。各种形式的性暴力可以系统性地被运用在冲突中,用以“折磨、伤害、拷问、羞辱、要胁、恫吓或惩罚”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性暴力是一种运用于战时的“武器”。

家庭中的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受害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施害者与受害者有可能是伴侣关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关系。

校园中的性暴力

校园性暴力是指在与校园环境有关的情境中发生的性方面的嘲弄和流言、性骚扰、性侵害、强奸、性羞辱和/或恐吓,被迫观看有关性的行为、图片、照片或网站等行为。校园性暴力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教师/教职工,也可能是学生。

职场中的性暴力

职场性暴力是指在工作场合中发生的性方面的嘲弄和流言、性骚扰、性侵害、强奸、性羞辱和/或恐吓,被迫观看有关性的行为、图片、照片或网站等行为。它既可能发生在上司与下属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事之间。

常见误解澄清

误解一:性暴力只侵害女性?

事实上,性暴力不只侵害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被性侵害的对象。对男性的性暴力可能包括:强奸、强迫手交、强制绝育、虐阴、阉割、让受害者失去生育能力和使之女性化等。

误解二:性暴力只可能发生在两个陌生人之间?

事实上,性暴力也可能发生在两个熟悉的人之间。性暴力可能发生在任何关系的人之间,而且针对女童遭受性侵害的调查显示,多数女童遭遇的都是熟人作案。

误解三:告诉对方你爱他/她(其实不爱)而想和其发生性关系,便不构成性暴力?

事实上,告诉对方你爱他/她(其实不爱)而想和其发生性关系,也是一种性暴力,因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企图也属于性暴力。

误解四:发生性暴力后双方成为恋人或步入婚姻,之前的行为便不是性暴力?

事实上,发生性暴力后双方成为恋人甚至步入婚姻,之前的性暴力仍是性暴力,性暴力行为本身的性质不会因为双方之后关系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误解五:恋爱或婚姻中遭遇性暴力是私事,不能张扬,只能忍气吞声,慢慢等待对方变好?

事实上,恋爱或婚姻中遭遇性暴力一定要寻求帮助,因为对方很可能不会改变,忍气吞声只会使自身遭受更大的风险,并遭受对方连续不断甚至变本加厉的性暴力。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的一些法律涉及到了与性暴力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主要从人权角度进行阐述,强调法律对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主要从弱势群体保护角度进行阐述,强调法律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护。这些法律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性暴力时的合法权益。

《宪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刑法》(2019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民法典》(2020)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反家庭暴力法》(2016)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性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在教育中常以预防和应对暴力、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性与生殖健康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安全教育角度强调了预防和应对性侵害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法制教育角度强调了有关性犯罪的法律的普及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2012)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等文件从性与生殖健康角度强调了性生理、性心理和性道德等层面的性教育的必要性。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初中年级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生法制教育

初中生法制教育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3~4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初中阶段

心理健康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7~9年级

身体健康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

初中阶段

安全应急与避险

高中阶段

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

小学学段

性心理教育

中学学段

青春期性心理健康教育

大学学段

恋爱心理教育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高年级

初中年级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五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国际应对

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11月25日设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这一天也被称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机关、基金会和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这一天主办各种活动,以促使大众进一步认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问题,进一步消除对妇女的各类暴力行为。

2016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有史以来第一份世界卫生组织《在处理人际暴力尤其是对妇女和女童以及儿童的暴力方面增强卫生系统在国家多部门应对行动中的作用》(Global plan of action to strengthen the role of the health system within a national multispectral response to address interpersonal violence, in particular against women and girls, and against children)全球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通过暴力行为监测和数据收集,制定和传播循证技术指导文件,定期发布全球现状报告,并与各国际机构和组织合作,以期在全球范围内减少和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全面性教育中相关的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性暴力”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及身体完整性”和第3个主题“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的安全使用”之中,此外,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1个主题“社会性别及其规范的社会建构”、第2个主题“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和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的第2个主题“决策”和第5个主题“寻求帮助与支持”中也有相关的内容。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内容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主题1:暴力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认识到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可能发生在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类型(例如:身体伤害,恶毒的言语,或强迫做某些事)(知识);

► 认识到父母或者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态度);

► 描述当在家庭中目睹这种暴力时将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列举亲密伴侣暴力的例子(知识);

► 认识到亲密伴侣暴力是错误的,儿童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主动寻求帮助将对他们有益(态度);

► 示范如果在家庭中经历这种暴力,将如何向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主题2:许可、隐私及身体完整性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了解是哪些因素在影响人们解读或给予许可的能力

学习者将能够:

► 讨论在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时,听取和尊重他人的许可意味着什么(知识);

► 比较和对比在认同或表达性许可方面的成功和失败的事例(知识);

► 分析可能影响表达和认同许可的能力的因素(比如酒精和其他物质、社会性别暴力、贫穷、权力关系)(知识);

► 认识到规避可能损害性许可有效性的因素很重要(态度);

► 展现出表达许可和拒绝的能力(技能);

► 展现出认同别人的许可或拒绝的能力(技能)。

主题3: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的安全使用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色情媒介可能导致对性行为、性反应和身体外表不切实际的想法

学习者将能够:

► 评估色情媒介如何导致人们对男性、女性、性行为、性反应和身体外表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知识);

► 认同认识到色情媒介可能会强化有害的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并使暴力或非意愿性行为正常化(态度);

► 反思色情媒介中对男性、女性和性行为的不真实的描述如何对人的自我形象、自信、自尊以及对他人的看法造成负面影响(技能)。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了解和促进性与生殖健康人权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探究在朋友、家庭、学校和社区中促进人权的方法(知识);

► 认识到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 ,以及在无歧视、非强迫和非暴力的情况下进行生育决策的重要性(态度);

► 采取行动以促进性与生殖健康权利(技能)。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主题1:社会性别及其规范的社会建构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恋爱关系可能会受到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的负面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社会性别规范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对恋爱关系的影响(包括传统的男性气质规范和传统的女性气质规范)(知识);

► 说明恋爱关系中的虐待和暴力与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有着怎样的紧密联系(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对恋爱关系造成的负面影响(态度);

► 质疑恋爱关系中的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恐同和恐跨会对具有不同性倾向和社会性别身份的人造成伤害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恐同和恐跨(知识);

► 分析导致恐同和恐跨的社会规范及其后果(知识);

► 认识到所有人都应该能够爱他们所爱的人,而不必受到暴力、强迫或歧视(态度);

► 展示对受到恐同和恐跨伤害的人表示支持的方法(技能)。

主题2:社会性别平等、刻板印象与偏见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家庭、朋友、恋爱关系、社区和社会中存在着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社会性别不平等(知识);

► 描述在家庭、朋友、社区和社会中,社会性别不平等与权力差异有着怎样的联系(知识);

► 回忆人际关系中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带来的消极后果(如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知识);

► 培养每个人都有责任克服社会性别不平等的观念(态度);

► 展示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的人际关系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方法(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社会性别不平等、社会规范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可能增加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

学习者将能够:

► 说出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如何影响性行为,以及性胁迫、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的风险(知识);

► 认同社会性别不平等和权力差异会影响性行为,并影响人们做出安全选择和采取安全行为的能力,例如使用安全套、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等(态度);

► 当自己或他人遭受性胁迫、性虐待,或社会性别暴力时,主动寻求支持或帮助他人寻求支持(技能)。

主题3: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了解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寻求帮助的途径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并认识到它在许多场所都可能发生(如学校、家庭或公共场所)(知识);

► 了解社会性别观念和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会影响我们对待他人的方式,包括歧视和暴力(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态度);

► 如果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包括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描述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找到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该遭遇(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 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要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可能是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学习者将能够:

► 解释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如何导致欺凌、歧视、虐待和性暴力(知识);

► 解释性虐待和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是源于权力和支配欲望的犯罪,并非由于一个人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性欲望(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和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印象会导致性暴力(态度);

► 展示如何主张社会性别平等、反抗社会性别歧视或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任何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无论施暴者是成年人、青少年还是权威人士

学习者将能够:

► 了解性虐待和社会性别暴力,包括来自性伴侣的暴力和强奸都是源于权力和支配的犯罪,并非由于性欲控制能力低下(知识);

► 为发现和减少社会性别暴力制定具体策略(知识);

► 认识到暴力行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可以采取安全措施干预暴力行为,并且也可能受到暴力的影响(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暴力永远是错误的,且施暴者可以是成年人、当权者或青少年(态度);

► 展示如何与预防社会性别暴力和提供社会性别暴力受害者支持的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服务机构取得联系(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有害的,如遇到这种暴力可以寻求相应的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在心理层面、身体层面、性层面)(知识);

► 认识到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并且可以摆脱这种虐待关系(态度);

► 展示在自己经历此类暴力时如何向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并公开反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性虐待、有害行径和其他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在倡导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和减少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知识);

► 意识到在公共和私人空间,包括在网络上公开反对侵犯人权和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重要性(态度);

► 倡导社会性别平等,消除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主题2:决策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有些因素会增加做出理性性行为决策的难度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一系列对性行为决策产生影响的情感因素(知识);

► 描述酒精和毒品如何影响理性的性行为决策(知识);

► 解释贫穷、社会性别不平等以及暴力如何影响性行为决策(知识);

► 理解在众多影响性行为决策的因素中,有一些是不可控的(态度);

► 展示如何评估和管理影响性行为决策的情感因素(技能)。

主题5:寻求帮助与支持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对服务机构和媒体等提供的帮助和支持进行评估非常重要,这有助于获取优质的信息和服务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提供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帮助和支持的个人或机构(知识);

► 描述提供良好的支持和帮助的个人或机构的特征(包括保密性和隐私保护)(知识);

► 理解人们可以从一些机构获取有关性与生殖健康服务(例如:进行性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咨询、测及治疗;现代避孕、性虐待、强奸、家庭暴力和社会性别暴力,人工流产和人工流产后护理,以及污名与歧视等方面的服务)(知识);

► 列举能提供帮助和支持的可靠的媒体资源(例如:网站)所具有的特征(知识);

► 意识到对健康和支持来源进行批判性评估的重要性(态度)。

关于预防与应对性暴力的教育建议

根据公共卫生学的三级预防理论,我们应在性暴力发生的不同时间(性暴力发生前、性暴力发生的即刻、性暴力发生后)采取相应举措。

一级预防:在性暴力发生前的有效预防

(1)教育者应帮助教育对象正确认识性与生殖健康权利,理解社会性别,使其摒弃对性别的刻板印象与偏见,倡导社会性别平等,从意识层面预防性暴力的发生。

(2)教育者应提醒教育对象尽量避免处于高风险场所,例如偏僻无人的场所、封闭的公共空间等。

(3)教育者应教会教育对象识别性暴力与性暴力倾向,远离具有性暴力倾向的人,尽量避免与高风险性暴力施害者进行接触。

二级预防:在性暴力发生时的沉着应对

(1)在性暴力发生的即刻,应学会主动调节心态,保持冷静与沉着,避免完全被恐惧心理支配而丧失了理智。

(2)尽己所能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与施暴者智斗周旋而不可冲动莽撞,将伤害尽可能降低。教育者应提前教给学生与施暴者智斗的策略和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知识(例如:保护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等),以备不时之需。

(3)根据性暴力发生的场所特点发出求救信号。在人多的场所或者当有人经过时,可大声呼救以争取他人的帮助;在僻静无人的场所则不可莽撞大喊,以免激怒施暴者从而遭遇更严重的性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暴力,而应尽可能在不让施暴者察觉的前提下,利用周围物体发出求救信号。

三级预防:在性暴力发生后主动寻求帮助

(1)受害者在遭遇具有身体暴力性质的性暴力后,应尽快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尽可能减轻性暴力带来的损伤,并及时存取遭遇性暴力的证据。

(2)受害者可拨打110报案,寻求法律援助与解决。

(3)受害者可向信任的人倾诉,获得心理援助与其他支持。

(4)受害者可以寻求专业人士与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教育者应向教育对象普及相关机构与专业人士的联系途径,以便教育对象的主动求助。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性暴力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性暴力的教育主要集中在应对不舒服的感觉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两册中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对令自己不舒服的感觉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与性暴力有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考虑到与其他学科教学内容的协调与平衡,已经开始将“暴力”相关的教学重点放在了与性有关的性暴力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在二年级复习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感受和应对方式,同时讲解了隐私部位的相关知识,而首次直接探讨性暴力相关话题则是在五年级。

读本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五年级,读本首次明确谈及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

除此以外,读本中还有涉及到友谊、婚姻、尊重差异与消除歧视、儿童权利、校园欺凌等相关内容,这些内容都为初中阶段进一步探讨“性暴力”话题进行了铺垫。

初中性教育中与性暴力有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正面探讨了“暴力”话题。在这一学段,不同的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不仅仅是性暴力,还涉及到欺凌、家庭暴力、网络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性剥削、性虐待等多个话题。八年级则可以进一步探讨与许可和拒绝相关的内容,帮助青少年识别可能存在性暴力的场景,并练习应对方式。

现状

世界卫生组织2014年的数据显示,在儿童虐待行为中,18%的女孩和8%的男孩遭受过性暴力。2016年11月的数据显示,30%的女性曾遭遇来自亲密伴侣的身体暴力或性虐待,7%的女性在某个年龄段曾遭遇过来自非伴侣的性暴力。

世界卫生组织2017年的调查显示,全球范围内有性伴侣的妇女中几乎三分之一(30%)经历过其亲密伴侣的身体和/或性暴力。亲密伴侣暴力的流行率在高收入国家估计为23.2%,在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估计为24.6%,在世卫组织东地中海区域估计为37%,而在世卫组织东南亚区域则估计为37.7%。

全球多达38%的谋杀妇女案件系由亲密伴侣所为。除了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外,全球7%的女性还报告曾遭到伴侣以外的人的性侵害。大多数亲密伴侣暴力和性暴力由男性针对妇女实施。

关于校内和学校周边所发生的性暴力数据非常有限,许多受害者不愿意去举报,因为害怕被羞辱或担负污名、或者担心不被别人相信或遭到施暴者的报复。现有数据表明,男孩和女孩都可能成为校园性暴力的受害者,而实施性暴力的可能是同学也可能是教师。撒哈拉以南非洲的七个国家的数据显示,被同龄人实施第一次性暴力的女学生的比例为6.9%(赞比亚)~15.5%(马拉维),男学生的比例为8.6%(坦桑尼亚)~26.6%(尼日利亚)。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数据显示,被教师实施第一次性暴力的学生比例相对较低。

一项针对我国2016~2018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研究分析显示,400份民事判决书中,0.64%的家庭暴力属于性暴力形式。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于2020年5月联合发布的《“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家庭》,2019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害儿童案例共301起,受害儿童807人,其中年龄最小的儿童年仅4岁。在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七成以上。其中,最严重的是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共76起,占比35.85%,其余依次是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共27起,占比12.74%,邻居(含同村人)作案共24起,占比11.32%,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共22起,占比10.38%,网友作案共21起,占比9.91%,其他生活接触人员作案42起,占比19.81%。807名受害人中有758人表明了性别,其中女童677人,占比89.31%;男童为81人,占比10.69%。女童在遭受性侵害方面占极大比例,但男童被性侵害状况同样不容忽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2014~2019年间,我国未成年人强奸犯罪人数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5%。2017~2019年间,我国共有4.34万人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而被起诉,强制猥亵、猥亵儿童和强奸三类犯罪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从2017年的22.34%上升到2019年的30.72%,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问题相对突出。

相关研究

性暴力的成因

个人因素

使用酒精与药物,有犯罪前科,自我虐待,常产生关于强制性行为的性幻想,接触色情媒体等行为会导致实施性暴力的风险增高。

缺乏同理心,具有侵略性、认同暴力,偏好高风险性行为和非人道性行为,仇恨女性,遵循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阳刚气质过重等人格特征和个体因素也会导致个体实施性暴力风险增高。

童年时期在身体、性或情感上受过虐待,或曾经遭遇性侵害的人也可能转而成为性暴力的施害者。

与对性方面有侵略性或阳刚气质过重的人长期共处,或与有性暴力与虐待倾向的人产生亲密关系的个体也可能受其影响,发生性暴力行为。

家庭因素

生活在亲子关系不和谐、充斥着肢体暴力与冲突、不支持情感发展的家庭环境会导致实施性暴力的风险增大。

社会环境因素

贫困社区环境,就业机会的缺乏等糟糕的环境因素可能导致个体实施性暴力。

社会部分群体对性暴力所持的宽容态度可能导致性暴力施害者肆意妄为,性暴力行为愈演愈烈。

司法和执法体系缺乏应对性暴力的专门法律和条款,对性暴力犯罪者的制裁过轻等因素会导致惩戒手段对性暴力施害者的威慑力较低,从而导致性暴力发生率升高。

性暴力的危害

性暴力行为会损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并对社会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威胁,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医疗负担和财政负担。

危害身体健康

性暴力可能造成性及生殖方面的健康问题,例如:生殖健康问题、性功能障碍、性传播感染(包括艾滋病)、非意愿妊娠、不孕、盆腔炎症等。

性暴力也可能对受害者造成躯体损伤,例如:腹部/胸部损伤、脑部损伤、青肿和鞭痕、撕裂伤和擦伤等。

危害心理健康

性暴力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认知障碍,也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情绪障碍(例如:抑郁、焦虑、感到羞愧和内疚等),还可能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疾病。

性暴力行为也可能导致人(既包括受害者也包括施暴者)的价值观扭曲,导致社会崇尚暴力、蔑视法律的不良风气。

导致危险行为

性暴力会导致部分危险行为(吸烟、酗酒、吸毒、自杀行为和自虐等违法的、暴力的和其他危险的行为)的发生概率增大,对个人和社会带来消极影响。

造成社会负担

性暴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医疗压力和财政压力,也会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性暴力对人造成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社会不得不提供大量的医疗资源对受害者的身体与精神损伤进行治疗,医疗负担加重。

对性暴力行为的处理会消耗大量资源,从而加重了社会与政府的财政负担。治疗、就医及其他保健工作中的花费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司法系统运转和其他机构运转所产生的间接成本都带来了巨大的财政负担。

性暴力所带来的人的精神与行为问题、价值观的扭曲也会对社会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造成威胁,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如何预防和应对性暴力

政府层面

第一,政府应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传达反对性暴力的信号,为干预和打击性暴力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二,政府应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制订干预性暴力行为的专项政策,促使对性暴力行为的干预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各行政部门管理者应确定适应于自身的性暴力行为干预制度和行为准则,确保持续惩处因性暴力而违法违规的行为,表达坚定的反性暴力立场。

第三,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畅通的、适合各类受害者年龄和性别特点的上报机制,让受害者确信,相关人员在知晓此类事件后会采取积极行动并保护,且受害者不会遭到报复。

第四,有关政府机构等应做好持续的数据收集工作,应用精确可信的数据为性暴力行为制订合理的干预机制。

社会层面

社区组织应加强自身对于性暴力行为的干预之紧迫性的认识,社会相关机构应基于各方的合作,尽可能改变不利于社会安全的社会规范与运行机制,营造共同反对性暴力行为的社会氛围。

学校层面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在预防性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学校应构建和谐、温馨、健康的校园环境。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德育,通过全面性教育、生命教育、人格教育、安全自护教育、生活指导教育、法治教育等课程与活动,培养学生的良好品格,杜绝性暴力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应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并主动组织教职工进行专项培训与学习,提高其对性暴力行为本身及其背后原因的认识,促进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形成,减少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学校应确保校园安保措施,强化安保威慑作用,并推进司法进校园工作,为学生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环境。

学校还应不断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制订明确的规章制度,划分教职工在预防、应对性暴力行为方面的责任;健全应急处理预案,设立资料组、外联组、法律组、心理咨询组,做好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工作。

家庭层面

父母应主动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孩子提供温馨愉悦的家庭环境,让孩子在家庭环境中习得阳光、积极的处事方式;非原生家庭的父母应更加注意关心孩子的身心发展情况,为孩子提供适时适宜的指导;家长应采取合理的教养方式,在教养孩子的过程中,表现出对孩子的关爱与尊重,并注意疏导孩子的不良情绪,帮助孩子保持开朗、乐观的心态。

个人层面

个人应加强对性暴力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对性暴力行为及其原因的认识,掌握识别与回应性暴力行为的合理方法。一方面,个人应加强自我保护,使自己免受性暴力行为伤害,如果不幸成为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应学会寻求他人或机构帮助;另一方面,个人应培养自身情绪管理能力,在遭遇与他人摩擦或冲突时,采取积极沟通的方式,和平解决矛盾。

典型案例(胥明乔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5日,胥明乔通过QQ认识赵某并聊天。胥明乔冒用他人照片自称“许某”,邀约赵某见面未果。经赵某介绍,胥明乔以“许某”身份与被害人严某1(女,2001年12月27日出生)加为QQ好友并聊天,二人约定当晚见面。聊天过程中,胥明乔谎称安排摩托车在高县双河乡原派出所门口等严某1。次日凌晨零时许,严某1应约到达约定地点,胥明乔冒充摩托车驾驶员接到严某1后驾车将严某1带至高县双河乡双河村2组集体山林处林地内,将严某1按倒在地,采用按手、卡颈等方式强行对严某1实施了亲吻,并摸了严某1胸部、阴部。严某1奋力反抗,咬伤了胥明乔的左脸部,又用石头打了胥明乔的头部,趁胥明乔不备跑离现场向附近村民求助。2017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严某1跑回其姑姑严某2家中。2时40分,严某2亲属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查,严某1嘴唇、胸部、阴部、颈部、手均有伤痕。次日,公安民警在宜宾县翠柏商贸城5号楼2楼商贸网吧将胥明乔抓获。

法律裁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胥明乔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胥明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胥明乔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后,原审被告人胥明乔提起上诉,认为其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系经过被害人同意的,被害人之所以报案是由于未满足被害人提出再给300元的要求。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即使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审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裁定结果为:胥明乔为满足私欲,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亲吻、抚摸被害人胸部和生殖器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经查,胥明乔虚构假的身份、年龄、照片以诱骗被害人的事实有QQ聊天记录截图、被害人严某1供述、证人赵某证言及其本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证明胥明乔的动机不纯;本案案发过程的直接证据虽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但被害人对被性侵害事件始末、细节的描述有QQ聊天记录、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事发后,被害人先到附近住户求助,回到家后亲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有证人杨某、严某2、胡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说明本案案发即时、自然。反之,胥明乔对其隐瞒真实身份诱骗被害人,深夜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山林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未能洞察危机被胥明乔诱骗外出,不存在过错。胥明乔对未成年人暴力实施性侵害,已严重侵害被害人身心健康,性质恶劣,且系累犯,无任何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法院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育意义

家庭、学校、社会应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责任,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动机不明的会面邀请、僻静无人的场所等要素提高警惕,减少性侵害悲剧的发生;同时,应在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时给予帮助与心理辅导,及时报案寻求法律解决。若不幸遭遇性侵害,应注意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留存证据,以便为自身维权提供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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